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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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365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8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4.5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补充文件001号 招标编号:S1407003401009249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全一标段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内容作以下说明: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那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西藏清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那曲市色尼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试点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称招标文件)发布001号补充文件,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将本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一并阅读,本补充文件与发布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zang.gov.cn)的那曲市色尼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试点项目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文件内容为准。 1、《招标文件》第二卷投标文件格式8-运营方案中存量资产中可使用部分在特许经营期内可以无偿使用修改为存量资产中可使用部分在特许经营期内有偿使用。 2、《招标文件》第二卷第12.2条符合性审查表中公司章程,应提供投标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如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则应分别提供联合体牵头人及各家联合体成员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涉及到的股东信息,应当与征信报告内容一致,若存在不一致请提供文件说明。 3、《招标文件》第二卷第12.6条,关于二次招标: (1) 若中标人不具备自行建设、设计或者提供设备的条件,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二次招标。 (2) 若中标人有能力自行建设、设计或者提供设备的条件,根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建设、设计或者提供设备的责任内容,有针对性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核其自行建设、自行设计、自行提供设备的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公司成立后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中标人承担工程建设、设计或者提供设备相关服务; (3) 不符合《招标文件》二次招标相关规定的,不作为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性审查的否决项,但项目公司成立后需进行二次招标。 4、《招标文件》第二卷第12.8.2条,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该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签署的本次投标相关资料予以认可,承诺函格式自拟。 5、《招标文件》第二卷第36.2.4条,资金实力(6分)的评标标准中其投报项目建设总投资,指的是各投标人在各自投标文件中所明确的项目总投资;投标价格(30分)计算规则为手动算分,由评标专家线下计算后录入系统,不涉及下浮率、偏差率。如评标过程中出现下浮率、偏差率的填报,下浮率、偏差率均为0。 6、《招标文件》第三卷附件六供热相关标准中二、供热技术规范和标准第(6)项修改为《建筑用电供暖散热器》(JG/T236-2022),第(8)项修改为《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50243-2016),第(12)项修改为《西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40001-2016)。 7、《招标文件》第四卷《那曲市色尼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试点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第三部分三(五)运营成本章节,第7项氢能源热量购买费用,每年发生成本修改为约600.75万元;第10项,正常运营年度经营总成本合计修改为7,874.93万元,预估测算数据以特许经营方案附表3总成本费用表为准。投标人关于本项目的财务分析,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九章格式9融资方案中的要求进行投报。 8、本项目可以联合体投标,但投标人若非施工单位牵头,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则无法在系统内添加主要人员,现请各投标人将主要人员体现在投标文件内。投标人应对所提供的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参与名单格式自理)。 9、由于本项目涵盖信息较为复杂,投标人可能在编制投标文件上传时会超出平台限定容量,投标人可将投标文件格式1到格式7上传至资格审查文件中,格式8上传至技术文件中,格式9至格式12上传至商务文件中。 10、本次只对招标文件内容做出扩充说明、解释,其他内容不变,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因此原定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4月26日09 时50分。不变。 11、 如果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涉及以上更改内容,均依照本补充文件的内容为准。 招标代理机构:西藏清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韦应刚 联系电话:19130039911 2024年4月19日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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