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代码 | 2109-440000-04-01-322268 | ||
投资项目名称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搬迁扩建项目 | ||
招标项目名称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搬迁扩建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 | ||
标段(包)名称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搬迁扩建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 | 公告性质 | 正常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55号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园内 | ||
资金来源 | 财政投资(省级) | 资金来源构成 | 财政投资(省级100.00%)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工程建设规模:(一)附属小学改扩建项目。新建建筑面积24152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拆除和改造面积12131平方米;主要建设教学综合楼、体育馆、室外体育场等工程。(二)附属幼儿园搬迁建设项目。新建建筑面积20716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拆除和改造面积10377平方米,主要建设综合楼、附属用房,以及室外游泳场地、绿化、道路广场等室外工程。(三)改造项目配套用电增容4510kVA。项目建设工期为25个月。 | ||
招标内容 | 设计(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工作范围(1)方案设计阶段:①对中标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提供完整的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直至取得甲方确认。②提供调整后的方案设计说明及图纸、效果图。③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投资方案设计估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选型比选的投资分析、协助竣工图审核等。④准备一套主要材料样板(方案深度)。⑤方案设计完成后,送甲方审查认可,并协助甲方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⑥提交的方案设计文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文,并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提供方案设计成果。⑦建筑方案满足使用单位功能需求,符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文件及函的要求。⑧编制规划报建资料,为规划部门确定用地边界、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规划指标,最终调整地块现状控规指标,并为批复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提供依据。⑨配合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完善方案优化。(2)初步设计阶段①根据批准后的设计方案完成所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规划、总图、建筑、拆除、改造、新建、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电气、给排水、通风与空调、装饰装修(含室内外)、建筑智能化系统、消防、燃气、室外道路、景观园林、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交通组织、人防、BIM技术应用、海绵城市、古树后续资源、场地平整、管线综合设计、电增容改造等。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送甲方审查认可,并协助甲方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直至审查通过。③提供调整后的方案设计说明及图纸、效果图。④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文,并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初步设计成果后,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初步设计概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并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⑤交通组织方案:做好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及围蔽施工方案的设计工作。⑥负责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基坑开挖及支护),负责土方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土方平衡方案),负责标高论证。要求在确保基坑、土方等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施工便捷,并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作为基坑支护、开挖及土方施工依据。⑦配合编制施工图预算(承担基坑工程、基坑支护、场地土方平衡等施工图预算编制配合)。........字数限制,详见招标公告及其附件 | ||
工期(交货期) | 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历天内配合招标人及使用单位确定设计方案;方案确定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经初步设计专家评审后.......字数限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376.35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5.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5.2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相应的设计资质要求。注:(1)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填写。(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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